□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因为被房客随意转租他人,这人又死在房内,我们好好的房子成了凶宅。”房东刘阿姨一脸气愤地说。
因为房屋无法再出租,刘阿姨将房客小杨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为房屋的折损费“买单”,索赔10万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阿姨说,这套“凶宅”原本是她家的动迁安置房。2017年6月10日,她将房屋出租给小杨,约定月租金为700元,不得转租。谁知,在租赁期内,房子出了意外。有一个年轻人小周于2019年5月24日在这套房屋内突然死亡。刘阿姨称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小周在房屋内死亡约一周才被发现,她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房屋采取了防疫消毒,对旧家具进行销毁,该事件周边住户均知晓。刘阿姨认为,现在房屋已经被大众认定为凶宅,无法再行出租,给她造成了损失。她还列举了损失包括丢弃了旧家具、不能再行出租的租金损失以及折价损失。因为这些损失,刘阿姨与房客小杨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她将小杨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小杨赔偿其损失10万元。
小杨则表示,承租了这套房屋后,他便与同事小周同住,自己并无转租行为。死亡事件发生时正好他离家数日,他未欠付租金,退租时押金也已放弃,他搬离时未丢弃刘阿姨的家具。小周在房屋内死亡,经公安认定为猝死。他也已根据刘阿姨的要求对房屋进行了整理,房屋钥匙也交还刘阿姨。刘阿姨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但小杨表示,为解决涉案纠纷,他自愿补偿刘阿姨相当于一年租金损失计8400元,于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认为,刘阿姨和小杨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刘阿姨主张小杨于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擅自转租的违约行为,遭小杨否认,目前亦无其他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小杨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转租行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案外居住人小周在房屋内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疑似猝死。该事件纯属意外事件,不属于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或应当预见的事件。刘阿姨认为系争房屋内发生居住人死亡,是小杨违约或过错造成,法院难以采纳。现双方确认涉案合同已提前解除,刘阿姨主张的损失并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法院难以支持。考虑到该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存在一定期间内的租金损失,小杨自愿补偿刘阿姨8400元,法院予以准许。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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