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房屋过户了 贷款办不下?

房屋上的预告登记是否成为“拦路虎”

本文字数:1085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在支付了部分房款,房屋过户后,买家的贷款请求却被银行拒绝了。原来,这套房屋上有“预告登记”,无法像普通房屋那样进行贷款。眼看尾款迟迟未到,卖家将买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支付尾款及违约金。而买家也不服,进行了反诉。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2020年市民王先生看中了位于浦东的一处房屋,在与买家张先生协商一致后,约定了房屋总价为356万元。在支付202万元购房款后,第二期房款以贷款支付。

张先生说,合同签订后,房屋已经过户登记至王先生名下,张先生也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王先生。王先生向银行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了贷款,但之后王先生以房屋上存在预购房屋权利人的瑕疵为由,拒绝配合银行放款。在张先生看来,信访回复明确预购房屋权利人的登记信息不影响银行贷款的发放。他也多次与王先生协商,且2020年9月8日以《沟通函》的形式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但王先生仍拒绝支付购房尾款。于是,他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尾款、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等。

王先生则提出了反诉,要求返还202万元房款并赔偿居间费、税费等。王先生认为,张先生及中介共同恶意隐瞒预告登记信息,以欺诈方式诱导他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他作为受欺诈方,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如法院认为张先生及中介不构成欺诈,则请求法院以存在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合同前,张先生前往交易中心查询了房地产登记簿信息,并将查询得到的三页信息(包括预告登记信息)全部交给了中介工作人员,应当认为张先生已经完成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他既不存在欺诈行为,也没有欺诈故意。即便中介公司未向王先生披露预告登记信息,致使王先生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张先生知道或应当知道中介公司存在上述行为,故本案不具备可撤销受欺诈行为的认定要件。

此外,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均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系争房屋的预告登记信息核准于2000年,在此之后房屋产权已经几经变更,最终也已经核准至王先生名下,且已经完成按揭贷款抵押登记,可以认定该预告登记信息早已失效,仅是因历史原因而未予注销。因此,该预告登记对房屋价格以及产权转移、抵押登记等均不构成重大影响。综上,王先生要求撤销《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以撤销合同为前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购房款154万元及违约金。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房屋过户了 贷款办不下? 2021-05-28 2 2021年05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