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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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瀛东

律师事务所

陶树年

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际上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更为宽松,但目前适用还不广泛,建议股东们在遇到相应情况时,善用股东代表诉讼,积极维权。

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也被称为派生诉讼、衍生诉讼或者传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被侵害,但公司怠于追究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维权的一种诉讼机制。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股东代表诉讼已被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采用。

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也日臻完善,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出台,更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

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主体资格条件。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即可,对持股时间或持股份额不作要求;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连续持股一百八十日以上,并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

那么,何时成为股东是否影响起诉资格?

为了防止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防范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进行限制,典型的有“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和“持股期限原则”。

“当时股份持有原则”要求原告股东必须在其起诉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就持有并在诉讼期间持续持有公司股份,不得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原则目前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

而“持股期限原则”则要求原告股东必须在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权达到一定的期限,对于损害行为发生在取得股权之前还是之后,并不要求,这一原则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我国公司法对此采用的是“持股期限原则”,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180日的持股期限限制,对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期限要求。

然而,对于是否禁止股东针对其取得股权之前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随着“九民纪要”的出台,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说法: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何时成为股东并不影响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尽责,损害公司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有力武器。

但是,如果有股东滥用诉权,将会导致公司面临大量诉讼困扰,影响日常经营,也会极大加重司法机关的负担,因此,在股东代表公司起诉之前,必须履行前置程序,具体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的,股东需先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2.监事侵害公司权益的,股东需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他人侵害公司权益的,股东需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未履行前置程序的,将会被驳回起诉。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发展壮大之后,因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常会发生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外部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或管理混乱,不存在由公司自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公司的利益便会一直受损,此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便有了用武之地。

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际上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更为宽松,但目前适用还不广泛,建议股东们在遇到相应情况时,善用股东代表诉讼,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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