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
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员工,其依据除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之外,还可能包括各种行业规范。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只有劳动者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情形,也往往是纠纷最多的一种情形。
比如,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劳动者的行为又对用人单位确实有不利影响,用人单位能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一则法院的判例就解答了这个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原告姜某是厦门某高校附属医院的一名主任医师,同时兼任该高校医学院的教授、硕士生导师。2019年7月5日,姜某在带领一名女研究生出差期间,将该女研究生整晚滞留在自己的酒店房间,对该女研究生作出搂抱等不正当的肢体接触行为,该女研究生用自己的手机进行录音并做了公证。
姜某所在高校对姜某的行为进行了认真研究后认为,姜某在履职中违反了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条规定,即“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做出相关处理决定,责成学校附属医院立即将姜某予以除名,并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此后,医院通知姜某解除劳动合同。
而姜某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员工手册》中的任何规章制度为由,请求判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绩效工资以及经济损失等77万余元。
经过厦门翔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厦门翔安区法院一审、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姜某的请求。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对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具体落实,《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比较完美的做法当然是在规章制度内对严重违纪情形进行详尽的罗列,但无论如何罗列,都难免挂一漏万。
比如上述案例中,姜某作为一名教师,教育部规定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的相关义务对其也有约束力,不能因为姜某所在单位没有在《员工手册》中加以明确规定,姜某作为一名教师就可以不遵守。
总之,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员工,其依据除了单位制定的 “规章制度”之外,还可能包括各种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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