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会计本科毕业,有着多年会计从业经历,却被如此‘小儿科式’的诈骗,太不可思议了!”上海某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的负责人非常气愤,他口中的“她”就是负责公司财务的小燕(化名),小燕轻信了骗子,将公司177万余元转入了骗子账户,造成公司的巨大损失。为此,公司将她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177万余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金融公司表示,小燕是其关联公司的员工,兼职负责该公司的会计工作。2016年6月13日,小燕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将该公司账户中的1778300元款项,通过网银违规转至骗子的个人银行账户。虽然,小燕随后至派出所报案称该款项转账是受诈骗所为,但她在于2017年11月10日提交给公司的《电信诈骗说明》中对于 “被骗”过程的描述极其不符合常理。在公司负责人看来,小燕本科毕业于会计学专业,有多年会计从业经历,居然中了其在《电信诈骗说明》中描述的“小儿科式”的诈骗,即便骗子的骗术再高明,小燕仍应知道一个基本常识:公安机关查案,相关资金肯定要转至公安机关的账户,不可能转至个人账户。同时,小燕关于其被诈骗的说法并未得到公安机关的查证。
公司因上述“转款”行为,同时造成3家关联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认为,小燕在其提交的《电信诈骗说明》中自认其对转出公司177万余元款项负有重大责任,即使公司与小燕之间不受劳动法保护,但是由于其重大过失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燕表示,她与金融公司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她并非金融公司的员工或兼职工作人员。她是被动的帮工,她和某资产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职务是产品经理,金融公司是该资产公司的关联公司,当时金融公司没有专职财务、行政,资产公司领导把金融公司所有相关工作都交给她。造成电信诈骗,她也是受害者,在经济和精神上都遭受了打击。她通过公司前台座机接到电话,自称公安局,告知她,她曾开具信用卡,该卡预留了公司信息,该卡和公司涉嫌洗钱,需要在法院网址上填写公司基本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优盾、开户密码,其实该网址是钓鱼网站,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该钓鱼网站上输入相关信息,之后突然电脑黑屏,屏幕恢复后显示备案完成,之后继续操作第二、第三家关联公司备案。次日晚上,她接到公安局的电话,称通过后台监控,有可疑电话与她联系,该电话号码涉嫌诈骗。她立刻反应过来,且她自己的钱也根据诈骗电话的要求转入了所谓案件侦办检察官的账户,她回公司查账,发现公司账户里的钱被转走了,她马上通知了公司负责人,犯罪团伙通过黑客技术转走了公司资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燕与金融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亦非劳务关系,系未收取报酬的兼职关系。本案是由小燕未尽职务审查义务致使金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而引起的诉讼,她在工作中因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官指出,小燕作为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财务安全意识,但在履职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轻信陌生人员电话,输入公司银行账户的相关秘密信息,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金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但该公司未能证明对此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对遭受的损失亦具有过错。小燕事后确实作了报案,但截至目前,公司上述损失并未挽回,该损失的产生与小燕前述行为存在关联。但由于小燕是兼职金融公司财务人员并未取得报酬,现要求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有失公允,因此法院结合涉案诈骗后果、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由小燕赔偿公司上述损失的5%即88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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