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钱某某将装有玻璃瓶、金属罐子的生活垃圾袋从17楼的家中向外抛出,意外砸中楼下停放的车辆。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件,一审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钱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钱某某家住闵行区浦江镇某小区17楼,今年3月11日下午,因懒于下楼,钱某某将8个小型玻璃瓶、1个金属罐子及快递单等垃圾装入一个白色纸袋内,从东侧卫生间窗口将垃圾向楼下抛掷,正巧砸中了黄某某停放在该小区41号楼下停车位上的车辆,致车辆后挡风玻璃、后行李箱等处损坏。经鉴定,车辆物损共计1400余元。事发次日,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协议书》,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的指认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钱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量刑,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主动退赔被害人实际损失5200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再犯可能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人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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