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案件写真

被骗提供个人信息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网贷

一女子被判令向银行足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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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骗子的花言巧语下向其提供面容等个人信息并进行网贷,最终被判令向银行足额还款。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刷脸贷款”案。

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朱某,朱某谎称通过其可以在借呗等多个软件平台上贷款且不需要偿还,走流水可以提高信贷额度,但要收取部分好处费和流水钱,王某同意。后王某表示自己不懂操作流程,将手机交给朱某帮其操作。其间朱某要求王某拍照、刷脸,输入指纹、密码等,王某均照办。朱某从多个借贷平台上,以王某名义借出87300元。钱到账后两人平分,王某另向朱某支付手续费17000元。

此后,朱某在王某的配合下,用其手机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授信额度合同”,取得借款资格。朱某先后操作两次,某银行向王某支付宝账户发放贷款共计83000元。贷款发放后,朱某将款项转至其本人账户,并将相关转账记录删除。王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法院判决朱某犯诈骗罪、盗窃罪,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给受害人。后某银行以王某未还款为由,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本付息。

被告王某辩称,朱某利用自己对网络贷款平台的无知,使用她的手机及身份资料贷款,收取贷款金额的50%作为佣金,但欠款全部由她偿还,并非朱某所说的“无须还款”。其间,朱某还利用操作手机的机会,将其中部分贷款转至个人支付宝账户自用。王某认为,自己是被朱某欺诈,拒绝还款。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身份证等均是私人物品,面部是自然人身体的一部分,不可侵犯;公民对自己的私人物品、账号密码有保密保管的义务,也有不轻易允许他人拍照、刷脸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借款时即使对软件平台功能认知不足,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私人物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应当能够预见给予他人支配使用而不予监管的严重后果。王某将手机交由朱某支配、使用,配合输入密码、刷脸验证,授权操作,朱某以王某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应当视为王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相对方是王某,对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王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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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案件写真 B03 被骗提供个人信息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网贷 2021-06-09 2 2021年06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