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南东吴”:开枝散叶桃李遍华夏

本文字数:988

  □蒋晓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近现代法学教育界,历来就有“南东吴、北朝阳”的说法,其中的“南东吴”指的就是上海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是以研究英美法为主、兼及国内法的比较法学院,原是1900年创办的苏州东吴大学的一个分部。

1911年,时任东吴大学首任校长葛林恩和上海的美国传教士兰金抓住辛亥革命取得胜利后,中国需要建立民主、法制秩序,而法律人才又奇缺的时机,筹划建立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9月3日,“中华比较法律学院”(即东吴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校址就选在比邻外滩的昆山路上。

“使学生完全掌握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能为中国新的、更好的法律制度作出贡献的人才。”这是东吴大学法学院确立的培养目标。为此,东吴大学法学院设有较高的入学标准,即所有被录取的法学院学生必须是正规中学毕业,并在被认可的学院或大学修满两年以上课程的学生,所有申请者都要有运用英语,并具有运用官话(即北方话)的能力。优质生源确保了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成效。东吴大学法学院一并开设罗马法、英美法、中国法三个系统的法律课程,以供学生比较,这在当时的中国是绝无仅有的。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大部分用英语授课,奠定学生“国际化”基础。

东吴大学法学院率先引进西方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和“型式法庭”即“模拟法庭”,使法学教育显得生动活泼,这不仅被学生广泛接受,也培养了未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方法。

1922年,中英两种文字的《法学杂志》以季刊形式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出版,无疑促进了中外法律原理的比较研究,也夯实了东吴大学法学院“研究型”的学术基础。1926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正式开设硕士班。

东吴大学法学院虽只存续了短短的37年,但却培养了一大批杰出的法律人才,如吴经雄、盛振为、李浩培、杨兆龙、孙晓楼、丘汉平、潘汉典等等,他们以及他们的学生为当时的法制建设作出努力,也为新中国,乃至改革开放以后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作出了贡献。

例如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的“东京审判”使用的是英美法程序,法庭的官方语言是英文和日文。法庭上的中方人员大半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向哲浚、倪征燠、桂裕、鄂森、裘邵恒、高文彬、方福枢、杨寿林等,他们或任检察官,或任法官,还有任助理和翻译的,为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立下汗马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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