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高速路上没有“合理路线”

以案释法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本文字数:3990

资料图片

  近年来,各级法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忠实履行审判职责,着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本期“专家坐堂”通过实际案例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配套规定,进一步提高执法应诉能力、提升纠纷化解效能、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案例一】

被征收人法定选择权行政机关应依法保障

龙某的房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征收项目征收区域内,龙某与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遂向龙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中仅列明“货币补偿”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安置方式的选择权。江津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并未与龙某协商选择安置方式,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仅列明“货币补偿”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未充分保障龙某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适用错误。故判决撤销江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具有法定的选择权。区、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有责任和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不受侵害。行政机关迳行确定货币补偿作为补偿方式,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致使其产权调换的权利或者基本居住权得不到保障,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处理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对类案的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

高速公路禁止行人行走没有所谓“合理路线”

周某为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工,下午下班后,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并在应急车道上行走。随后,左某驾驶小型汽车与位于应急车道内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随后,周某向江津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江津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周某的受伤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据此,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周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受伤符合时间及事件要件,但对于空间构成要件,即是否符合“合理路线”存在争议。对“合理路线”的理解应当包括合理“路”和合理的“线”两个方面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周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行走,其行走的“路”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周某下班行走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回家的路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路线”,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故判决驳回周某的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导致适用法律极不统一。本案依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合理路线的理解区分为线路和道路两个方面,上下班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即使属于合理的“线路”,但并非是合理的“道路”。本案将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引入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符合工伤认定立法本意的界定,对引导建立全民守法意识有积极的意义,对类案的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三】

企业欠薪不服判决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

唐某向重庆市荣昌区人社局投诉,请求某公司发放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82730元。荣昌区人社局立案调查询问后,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拟处理告知,某公司遂提出陈述与申辩。荣昌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某公司支付唐某工资共计82730元。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荣昌区人社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出具的《薪资欠条》载明其欠唐某薪资82730元,并约定了支付时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一)项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故荣昌区人社局根据查明的某公司欠唐某工资的事实,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正确,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正确。故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确定用人单位欠薪数额的前置程序,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法定职权。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显然能够确定欠薪的具体数额。行政机关的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行政机关多元解纷的职能作用,实质性化解纠纷。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处理决定的支持,使劳动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减轻了劳动者诉累,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机关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责任担当。

【案例四】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也要包容审慎

某拍卖公司与游某某等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约定由该拍卖公司代为拍卖委托的拍卖物,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按16%收取佣金。该拍卖公司在举行拍卖品预展示期间,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文物部门对现场展开联合执法,经三峡博物馆文物鉴定人员现场鉴别后,市场监管部门当即制止了该拍卖品预展活动。案涉15件(套)拍卖品经三峡博物馆鉴定为一般文物。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后,认定该拍卖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拍卖文物的违法行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违法经营额为罚款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拍卖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某拍卖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物保护法》规定从事文物拍卖行为应当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某拍卖公司未经许可举行文物拍卖,虽然其在展示拍品的阶段被查处,但结合《拍卖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预展属于拍卖活动的规定环节,故某拍卖公司擅自经营文物拍卖的违法行为已经成立,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实施查处。具体到本案,拍卖行为由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及时制止而停止,某拍卖公司也没有从中非法获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目标已经得以实现,按照行政比例原则无需再对某拍卖公司增设罚款的义务。此外,本案存在拍品是否拍卖成功、拍卖实际成交价格等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市场监管部门将在现场查获的部分文物最低起拍价作为基数,径直按照佣金计算违法经营额并以此作为罚款数额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撤销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按照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刚性执法的同时,还应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对一些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在量罚时保持必要克制。本案的审理就是在综合衡量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过罚相当比例原则等因素后,最终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经营假茅台被罚法院支持合法行政

某烟酒行是经营烟、预包装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同时从事礼品酒的回收和销售。某食品经营部分两批向某烟酒行购买76瓶茅台酒。永川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对疑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进行了扣押。经核实,该76瓶茅台酒系某烟酒行销售。永川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茅台酒进行辨认。经辨认,该批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永川市场监管局将辨认结果告知某烟酒行,某烟酒行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永川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烟酒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9万元。某烟酒行不服向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川区人民政府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某烟酒行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辨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的规定。某烟酒行并未举示辨认结果错误、程序违法的证据,而且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故应当认定某烟酒行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某烟酒行的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该案审理的虽是行政处罚,实际上是一起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国家提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法院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司法审查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近年来,随着茅台酒消费热度不断上升,制售假冒茅台酒的行为逐渐增多。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确定商标权利人程序合法、技术规范合理的辨认结果具有鉴定结论的效力,作出涉案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司法判断,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据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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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专家坐堂 B05 高速路上没有“合理路线” 2021-06-15 2 2021年06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