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体验蹦床意外摔伤导致骨折

法院:公司担3成责任消费者自担7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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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体验蹦床项目,却在蹦跳过程中受伤骨折,消费者以运动体验中心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酌定被告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8年11月,卢女士至被告分公司开设在闵行区的一家运动体验中心进行蹦床游玩,在蹦床区蹦跳过程中,卢女士右脚受伤骨折。卢女士称,当时工作人员没有对其进行任何注意事项的讲解,也没有进行前期示范,现场也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整个场所秩序混乱。卢女士认为该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这才导致自己受伤。

事发后,卢女士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卢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卢女士提供的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见,被告分公司经营的蹦床娱乐项目面积较大,结合蹦床运动的风险性,其应当配备工作人员的数量应与其经营面积、客流量及风险性相适应,并在消费者进行蹦床运动时予以指导、警示和至少1名蹦床保护员进行针对性保护等;然卢女士跌倒时,周边并无被告工作人员,在卢女士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反应也不够及时,故可认定被告分公司疏于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反观原告卢女士,其作为成年人,对蹦床运动中可能存在受伤的风险应有明确预知,其在平面蹦床上进行上下蹦跳运动时受伤,与其自身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有较大关联,故原告卢女士对其受伤的后果也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分公司系非企业法人,无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其总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损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酌情确定由两被告共同对原告卢女士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合计约2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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