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顾文与王芳半路夫妻结婚又离婚,两人并没有生育子女。但在婚姻存续期间,顾文与自己的继子张毅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离婚后,顾文被母子俩赶出房屋,此后房子由母子俩居住。离婚时并没有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自己没得住,出资的钱怎么办?顾文将王芳、张毅告上法庭。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张毅支付原告及被告王芳房屋折价款各23.75万元。
2009年,顾文与王芳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并未生育子女。王芳与前夫育有一子张毅。2015年,顾文及张毅共同购买了一幢价值56万元的房产,其中由顾文出资40多万元,张毅出资10多万元。2017年,顾文与王芳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王芳将顾文逐出这幢房屋,由母子二人共同居住。
顾文认为,涉案房屋为自己与前妻王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其为主要出资购买方。两人离婚时未对涉案房屋作处理,因此涉案房屋仍属自己与王芳的共同财产,其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因涉案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农民集资房,目前未办理过产权证,依法不能进行交易过户,故顾文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所享有的份额。
顾文向法院提供了账单及证人证言证明自己为购房出资43万元,其中27万余元为向姐姐的借款。
两名被告认为关于购房款的明细说明是原告自己的陈述,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不予认可。二人认为,购房款确实是通过被告张毅的账户支付给案外人金某某的,但是原告将自己的钱和原告姐姐的储蓄卡一并交给了张毅,总共40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购买于原告顾文与被告王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毅系王芳之子,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共有人对涉案房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涉案房屋由原告顾文与被告张毅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同时原告的出资属于其与王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应分得50%。考虑到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张毅居住,故涉案房屋由被告张毅继续居住使用,由被告张毅支付原告及被告王芳房屋折价款各23.75万元。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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