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割草作业时意外踏空坠入窨井内受伤留下伤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沈某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沈某本身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最终判定施工单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计赔偿8万余元。
2019年12月13日,年近六旬的沈某由某造林工程公司安排,为陈海公路边林带内除草作业。行至陈海公路西侧烈士村公交车站栏杆外树林时,因杂草完全掩盖了缺失窨井盖的窨井,并且四周均无任何警示标示,致使沈某踏空坠入窨井内受伤。后沈某被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肋骨骨折、肺挫伤、液气胸,经鉴定构成伤残。
沈某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施工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所有人、管理人,理应对窨井盖缺失所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提起诉讼。施工公司对此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受伤与窨井有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涉案窨井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其窨井完整无安全隐患。
现涉案窨井井盖缺失旁边又未警示,致使原告踏空受伤,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原告正常行走在去除草的必经之路上,窨井被杂草掩盖,其无法看到窨井也无法预料到井盖缺失,原告本身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施工公司赔偿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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