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夫妻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也完全适用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适用具体规则分割财产会导致夫妻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又找不到具体规则可以援引,法官就应当大胆而果断地适用公平原则。
在夫妻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彩礼返还方面的纠纷是十分常见的。对此往往各执一词,成为案件的难点和焦点问题。近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财产纠纷的认定及分割判决,笔者认为可圈可点的,值得一说。
该案基本情况是这样的:都有一段婚姻的大民和阿惠经人介绍相识相爱。阿惠带有幼女,二人协商将大民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阿惠。在2020年登记结婚当日,双方即签订合约约定: “某某房产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大民赠与房屋的行为遭到家人的反对后,向阿惠提出重新协商分配房屋,给阿惠25%的份额,但阿惠不同意。之后阿惠提出离婚,并请求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大民则提出返还房屋。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感情长久稳固为目的,涉案房产具有彩礼性质。双方在登记结婚不足半年即开始分居直至起诉离婚,且赠与行为导致大民生活面临困境,现大民要求返还,应当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毕竟曾共同生活过,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原则考虑,判决双方准予离婚,涉案房屋返还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13万元。
二人均不服上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焦点问题是涉案房屋的性质——是彩礼还是赠与?
法律对赠与有明确的规定,一旦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后,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赠与人就没有再要回的法律依据。
而对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则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返还,其中一项就是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何为彩礼进行明确界定,一般认为是按照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多数人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
本案中,大民是在结婚当日签订合约约定涉案房产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的,完全符合赠与的要件。
但是,如果认定为赠与,对涉案房屋大民分文也要不回来。这样一来,既造成大民结婚并巩固婚姻的目的落空,也因此造成了大民的生活困难,更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对此,两审法院的法官一定是看得很清楚的。
而认定为彩礼,并没有超出普通人对彩礼的认知范畴,更重要的是,这样认定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在夫妻离婚财产纠纷中,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是,夫妻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也完全适用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适用具体规则分割财产会导致夫妻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又找不到具体规则可以援引,法官就应当大胆而果断地适用公平原则。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