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企业应加强对技术创新的激励

本文字数:847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 朱立

企业要先从最基本的职务创新申报和奖励制度做起,并伴随企业逐步发展的过程不断加以完善。

企业员工职务创新成果的归属及利益分配,直接影响着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从相关统计数据来看,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

伴随员工职务发明数量的增加,企业与员工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逐年提高,员工职务创新权利的归属及利益分配纠纷也大幅增加。

从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创新的归属及利益分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是署名权纠纷。企业对于雇员职务发明成果,擅自署名为企业或者负责人自己,由此严重挫伤了企业基层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企业与雇员纠纷频发。

而企业缺乏合理调动雇员积极性的奖酬制度,所产生的纠纷又有两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根本没有奖励制度,雇员完成职务创新,提出要获得相应奖励或者报酬缺乏依据,严重挫伤了研发者的积极性,导致雇员最终只能用“用脚投票”离职走人,造成最大伤害的是企业创新能力;

另一种是企业现存的奖励制度不完善,无法达到奖勤罚懒的目的。

激励不公,会引发雇员擅自侵权,带着发明技术走人的纠纷突显。也可能导致雇员私下把属于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作为个人独自发明去申请专利,甚至将专利许可给竞争对手有偿使用。

在这类案件中,一些特殊类型雇员引发的纠纷更加复杂。例如退休或离职雇员在退休或离职后继续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新入职雇员在入职前已经开始研究,在入职后继续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些该如何界定归属呢?

所以说,无论企业性质如何,都应当意识到建立雇员职务创新制度并不是企业做大之后的事,而是在企业初创期就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设置相应的规章制度。

笔者认为,企业要先从最基本的职务创新申报和奖励制度做起,并伴随企业逐步发展的过程不断加以完善。

我国法律赋予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来设置职务创新制度。

财力雄厚的企业自然可以多发红包,实力还不够的企业则可以通过升职、股权、期权等方式激励雇员,来稳定企业的核心研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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