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2个月试用期满再遭延长4个月,次次考核均达线,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刚毕业的黄某,初入社会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调解员摆事实、讲法律、耐心细致又循循善诱,终于让投资理财公司认识到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并同意继续履行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场劳动争议纠纷就此化解。
勤恳工作,却一再遭遇不公
黄某是上海某高校应届毕业生,2020年7月1日与某投资理财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从事公司大客户理财部的销售工作。双方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月,转正后工资6000元/月。2020年9月1日,黄某试用期届满后向公司人事部递交了转正申请后,人事部书面通知黄某因其在试用期内的考核未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再延长4个月的试用期至2020年12月30日。黄某书面回复人事部不同意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但仍尊重公司的决定并认真工作。2020年12月25日,公司突然通知黄某次日不用来上班了。黄某不服公司解除劳动的决定,并要求公司拿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公司认为黄某连续考核排名靠后,足以说明其工作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即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1年1月5日,黄某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和恢复劳动关系。
黄某告诉调解员,虽然自己刚开始每个月的业绩考核前两个月排名垫底,但通过努力后排名已逐渐上升,达到了公司设置的合格线。何况公司招聘时也没有规定考核分数靠后就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他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和延长试用期是违法的。
在听取了黄某陈述的理由后,调解员又与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负责人说公司理财部对所有销售人员每月都要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分数进行排名。黄某入职后连续两个月的考核分数排名垫底,公司考虑到黄某为新员工,仍给予黄某一次延长试用期并改正工作表现的机会,黄某本人也接受了延长试用期的事实。虽然此后黄某的考核分数达到了最低合格线,但连续几个月的排名靠后足以说明其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的录用要求,因此公司决定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
延长试用期,公司已违法
听了公司负责人的陈述后,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出发告知公司负责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首先用人单位要证明与员工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其次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在试用期到期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公司在录用条件的规定中,并没有对员工考核分数排名的要求,同时黄某的考核分数达到了公司规定的合格线,即其考核合格。因此公司以黄某试用期考核分数靠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同时,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实际上是增加了一次试用期,是侵害黄某权益的行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超过部分期限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被视为已经过了试用期,进入正式合同期限,黄某有权要求按照法定或约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公司不得再按照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就会面临行政处罚和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公司负责人在听了调解员的释法析理,认识到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同意与黄某恢复劳动关系。调解员让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协商,帮助找到了双方的平衡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投资理财公司当场向黄某支付违反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并同意继续履行与其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例点评】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虽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用人单位往往通过设定试用期来考察确定劳动者是否真正符合录用条件,能否适应工作需要。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至高无上”,因此常常在试用期随意“炒鱿鱼”或随意延长试用期,使得“试用期”成为了劳动争议的多发期。其实《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进行解除,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案涉及的试用期届满后,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明显的违反法律的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适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帮助当事双方达成共识,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公司方的用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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