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维权热线

本文字数:3141

  房外墙壁难以承重

空调外机无法安装

我家住在40年前的空心砖公房,之前的空调装在隔壁家的承重墙上。最近换了一台新空调,隔壁邻居要求我把空调外机装到自家阳台外面。当时安装的师傅说这是单层墙,恐怕无法承重。邻居说他家拥有自己的外墙所有权。我们愿意移机,但怕万一外机装在外墙,出现事故麻烦就大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罗女士

【解答】

罗女士,您好!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相邻方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应尽合理义务,不得影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现隔壁邻居要求您拆掉新安装的空调外机,因此,您可与其协商解决此事。若空调外机的安装确实给邻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造成不便,则必要时可以予以对方一定的补偿。同时,依据《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2010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调解;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故您也可以请求物业、居委会出面调解。如果最终与邻居无法解决此争议,那么只能通过法院的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室内拆除产生废品

回收人员受伤谁担责

一家饭店做室内拆除,产生了大量的废品。负责拆除的工头找废品回收人员来回收。在拆卸那些废品时,废品回收人员受伤住院,医药费以及责任该由谁承担?钟先生

【解答】

钟先生,您好!依据您所述的情况,废品回收人员拆卸室内附着的废品,而不是工头拆卸完毕,废品回收人员只需清运已拆卸好的废品,则工头与废品回收人员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提供劳务方的废品回收人员因提供劳务遭受伤害的,应按照工头与废品回收人员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而饭店与工头则形成承揽关系。依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工头在完成任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由工头承担责任,除非饭店方面对工头的指示与损害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赔偿金超过注册资金

公司股东是否赔偿

作为某公司股东,注册资金100万元,已实缴。2020年11月,该公司清算注销,日前收到起诉,原告和该公司有劳动纠纷并仲裁通过,在公司注销之后执行,但当时未收到仲裁执行通知。目前,原告起诉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赔付240万元,请问是否需要赔付?还是以注册资金范围为额度赔付100万元?  马先生

【解答】

马先生,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20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并且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股东对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并且该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没有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等情形,股东一般是不需要赔付该笔钱款的。

航班被强行取消

退票费由谁支付

因客观原因,航班被取消了。我不得不退掉后续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退票费用我可以要求取消航班的公司支付吗?  谢女士

【解答】

谢女士,您好!据您所叙述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作为被取消航班的旅客,您属于非自愿退票的情形,取消航班的航空公司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而对于后续其他航空公司的退票,建议您可与取消航班的航空公司协商后续航班的退票费用承担问题,如果最终协商不成,您可以向相关的民航行政机关投诉,或者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发现新证据

能否请求再审

一审判决下来后,已经过去了三年,当时判决结果对我们并不利。现在发现了对方在一审期间提供了虚假的资料,请问还能上诉吗?或者有什么办法再发起起诉?秦先生

【解答】

秦先生,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显然,您案件的判决已经过去三年且早已生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时间的规定。但该法第二百零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该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若您的案件属于前述条文第三项的规定,则您可以自知道对方提供了虚假的资料且该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丈夫意外去世

信用卡谁来还

我爱人由于突发疾病,意外去世,他名下的信用卡还有部分欠款未偿还银行。他名下没有房子,没有车,生前有职工保险和商业保险。请问这种情况下,作为配偶,需要替他偿还这些信用卡的欠款吗?  汪女士

【解答】

汪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您爱人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为您爱人的遗产。同时该法又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若您爱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您作为其配偶,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如在遗产处理前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与其他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先进行清偿,再分割遗产。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回答,仅供参考。金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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