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遗嘱纠纷案件,案涉的一位老人在离世前立下的口头遗嘱,因设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决无效。
徐奶奶生前共生育8名子女。2020年11月,徐奶奶突发疾病入院,进手术室前,她对当时守在身边的大儿子汪某甲及四个女儿表示,自己省吃俭用一辈子攒下的几万元存款,就交给大儿子未成年的孩子。同年12月,徐奶奶离开了人世。汪某甲按照口头遗嘱,将母亲的存款从银行里取出保管。但将母亲安葬后,小儿子汪某乙却围绕母亲的遗产归属,和哥哥汪某甲发生了纠纷。汪某甲认为,按照口头遗嘱,母亲的遗产应归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所有。汪某乙则称,母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认为并无口头遗嘱一说,哥哥拿走全部遗产是无视自己的继承权利。因为此事,兄弟俩长时间争执不下。汪某乙一气之下,将哥哥告到了衢江法院。
法官认为徐奶奶作出口头遗嘱时,仅子女五人在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在场人员均没有口头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据此,法院判令对徐奶奶留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依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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