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方某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余某与李某因资质周转需要,向方某借款30万元,方某通过银行账户向余某转款。2017年7月,余某、李某再次向方某借款20万元。2019年12月,双方签订《偿还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时间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支付。借款到期后,余某与李某未向方某支付借款本息,方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余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给方某,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担保主债权额为50万元。法院认为: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借贷关系成立。两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鉴于原告已登记取得被告房产的抵押权,故原告对被告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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