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车牌租赁纠纷。陆先生诉称,其与宋先生于2020年3月11日签订了车牌租赁协议,约定宋先生将汪先生名下的车牌号出租给陆先生,租赁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赁费13000元。被告宋先生承诺于2020年4月18日前办理车辆上牌,如未办理则退还租赁费用。陆先生于2020年4月25日支付了13000元租赁费,后多次催促宋先生办理车辆上牌,但宋先生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陆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车牌租赁协议,宋先生返还13000元租赁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车牌租赁协议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同时也会造成车辆管理秩序的混乱。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应属无效。陆先生在明知北京市施行小客车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仍签订合同租赁车辆号牌,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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