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要不是我求职了另一家公司,我都不知道老公司从未帮我办退工手续,这也造成了我将近2年没有领到失业保险金。”杨小姐对此很气愤,要求公司支付延误退工损失。而公司却不同意,将杨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不支付这笔费用。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杨小姐原本供职的是一家自动化公司,2018年8月,杨小姐进入该公司工作,但不到一个月,双方就因为种种原因解约了。尽管只有1个月的劳资关系,却令双方在近两年后对簿公堂。
原来,离职之后,杨小姐一直没有再工作。直至2020年6月,杨小姐再次应聘了一家新公司,在办理入职手续时,遇到了麻烦。她才知道公司并未帮她办理退工手续,实际一直处于就业状态。她找到了老公司,此后公司才为她补办了招退工手续。
杨小姐认为,公司此举导致她一直无法申领失业金,也无法入职其他单位,因此,她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杨小姐延误退工损失4.3万余元。
但公司却不服仲裁裁决,于是将杨小姐告上了法院。公司表示,杨小姐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很短,而公司的人事工作外包给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外服公司在杨小姐入职后通知其提供相关入职材料,但杨小姐未提供包括劳动手册在内的入职材料,导致无法为她办理招退工手续,故相应损失是由杨小姐造成的;同时,杨小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领过失业金或存在实际损失;此外,杨小姐的相关仲裁请求也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因杨小姐未及时提交入职材料,导致无法及时办理招退工手续,但一则公司对此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二则公司在杨小姐没有提供入职材料的情况下,依然为杨小姐办理了社保的转入及转出手续,且在2020年6月补办了杨小姐的招退工手续,可见即便杨小姐未能向公司提交入职材料,也不影响公司及时为杨小姐办理招退工手续。
现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而公司直至2020年6月才为杨小姐补办了招退工手续,导致杨小姐无法享受相应待遇,也影响了杨小姐就业,故公司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关于损失的构成,其中对于延误退工损失,因杨小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故法院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核算杨小姐延误退工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杨小姐延误退工损失3.8万余元、医疗费2600余元以及生育津贴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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