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员工跳槽带走公司潜在“合作伙伴”

法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判赔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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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业务发展经理突然离职,与公司原本存在合作意向的一家保险公司也成了其新东家的合作伙伴,老东家认为这名前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遂诉至法院。近期,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对公司主张姚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意见予以采信,最终判决姚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后二审以调解结案,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就金额作出了部分调整。

原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着上海一家租车平台并发展代步车业务。2018年2月,姚某以业务发展经理的职位入职该公司,负责对接客户商谈业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

入职后,姚某负责开拓市场,在工作中与一家保险公司有了接触。之后,在尚未与该保险公司达成合作的前提下姚某离职,之后入职一家业务范围类似的企业。而就在姚某入职新公司一个月后,新公司与前述保险公司达成了合作。

科技公司认为姚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将姚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姚某支付赔偿金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仲裁委因姚某未出庭而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公司的仲裁申请。于是,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叶晓晨致电保险公司了解情况,然而因时间久远和业务员变动,保险公司并没提供有用的信息。之后,叶法官查阅了大量的公司官网信息并比对照片、个人信息等,查明姚某离职后担任某出行团队创始人,该出行团队的业务类型与科技公司的运营模式和业务类型相似。

此外,根据科技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知,科技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有合作意向,在职期间姚某亦跟进相关合作事宜,而最终姚某的新单位与该保险公司达成服务合作协议,姚某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合理解释。

综上,徐汇法院对科技公司主张姚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意见予以采信,并判决姚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缺席判决后,我起初心里很忐忑,但根据查明事实姚某违约构成‘高度盖然性’,我坚信判决没问题。”叶晓晨法官回忆,案件最终的走向也验证了其最初的坚守,姚某在二审时出现且认可了法院判决中除金额以外的全部内容,并与公司对金额进行协商,公司也作出了一定让步,该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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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员工跳槽带走公司潜在“合作伙伴” 2021-07-13 2 2021年07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