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许女士
投诉时间:2021年6月
停车不足一个月,却要按照包月用户的停车收费标准来付费,如此停车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呢?
许女士表示,由于小区停车困难且包月停车实惠,因此从5月9日开始在物业付费包月停车,每月150元,收据上注明车位租赁为包月租,许女士理所当然地认为她的车位租赁有效期为5月9日至6月8日。但之后不久她发现小区电子门禁显示包月停车时限还剩十几天,这也意味着许女士的停车时限到月底为止。
明明是交的1个月的钱,却不能停1个月的车,这让许女士非常不满,她联系物业反映,物业不处理也不予解释,无奈只能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反映。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物业反映被诉情况及相关信息,物业工作人员陈女士表示事先有口头告知由于非1号缴费故停车天数会有缺失,如同意则付费,不同意则可不付费。消保委工作人员请其提供证据证明有事先告知,其表示会调取监控证明,过后来电反馈。后又表示只有影像无声音并强调事先有口头告知。
对于物业的解释,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对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张贴公示,仅用口头告知的方式不可取,明码标价才是正确的做法;而且车位租赁期不足30日的按30日计算的收费方式,用在小区停车管理上显然是不合理的,存在乱收费的嫌疑。
据此,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物业反思自身的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切勿罔顾业主利益。不久,物业负责人来电表示接受消保委意见,并表示经协商已和许女士达成和解,退还多收的停车费用40元,同时对不规范的停车收费进行整改。许女士致电浦东新区消保委表示感谢。
众所周知,所谓的“包月停车”并非纯粹的字面释义,由于小区每户业主入住时间不一致,因此停车费计算的起讫日期也会产生差异,一般以30天为一个包月计费单位;而如果包月的计算方式一定需要按纯月来计算的,如本案中许女士这种情况,则应该以包月费用除以当月天数计算出每日停车费用,然后再减去相应天数的收费即可。
本案中,物业无疑是采取了一种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做法,既无明码标价在先,又涉嫌强买强卖在后,且对业主有失公平。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物业公司单方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中有关“不足30日的,按30日计算”条款内容对车主不发生效力,车主有权要求按照通常理解的天数“包月”的方式付费泊车。
“就车主许女士的遭遇而言,物业公司既未事先告知相关‘包月’的计算方式,又以其单方的格式条款限制车主的权利,显然侵害了许女士的合法权益。”金玮律师表示,车主与物业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系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以自然月作为“包月”的计费标准,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征得车主同意后方能执行。
金玮律师指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车主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物业公司退还不合理的收费。
此外,金玮律师呼吁物业公司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相关收费标准,不应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不合理地限制车主的权利;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可以依法维权,对不合理的停车收费说“不”。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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