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东吴大学法学院成立之初就想引进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但直至1923年开始,才系统开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和“型式法庭”的教学模式,这是中国法学教育史上的首次尝试。
“案例教学”引入之初确实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分析案情做出裁判需要以“前例”为依据,中国学生的母语本就不是英语,不仅有阅读速度上的缺陷,更有对“前例”无知的文化障碍。而大多案例情节过于复杂,篇幅长达几十页,学生在阅读速度跟不上的情况下,更没有充分的时间去理解消化。老师们也缺少备课时间,上课时仅是朗读而不做解释,教学效果自然差强人意。
但后来学生们渐渐适应了这种教学方式,阅读能力不断提高,而教师们的教学经验也有所积累,对“案例教学”方法作了本地化改进,即不以“前例”为依据而根据现行规则进行裁判,“案例教学法”由此克服了“水土不服”逐步成为东吴法学院的一大教学特色。
“型式法庭”的引入也同样有一段适应和改革的本土化过程。“型式法庭”引入伊始是以英国议会的议事规则和辩论程序为范本,这种规则和程序冗长枯燥、脱离实际,并不受学生欢迎。发现这一问题后,学院积极求变,以具体的典型民、刑案件作为“型式法庭”的模拟蓝本,再由教师和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律师、陪审员、证人、译员等角色,按照现行的诉讼程序规则开展庭审,形成我国最早的“模拟法庭”教学。
如此一来,本土化的“型式法庭”大受学生欢迎,也成为东吴法学院的一大特色。每两周“开庭”一次,往往座无虚席,甚至一席难求,许多校外的同学乃至家长都会踊跃前来观摩。“型式法庭”上,“法官”主持庭审,诉讼双方提出各自诉请,律师具状答辩,再由诉讼双方出示物证书证人证相互质证,唇枪舌剑你来我往。辩论终结后,“法官”会宣读判词,败诉者如有不服,还可请求上诉或再审,可谓煞有介事。
东吴法学院引入、开启的“案例教学”和“型式法庭”,不仅丰富了教学方式,促进学生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也提高了学生法理分析和司法实践的能力,对我国后来的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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