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明知所谓工程造价为11亿元的5000台加装电梯项目是虚假的,仍以公司副总的名义,伙同他人与其他公司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并以工程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该公司150万元。近日,经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鲍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所谓电梯项目至案发未开工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2日及当年8月7日,鲍某明知“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造价为11亿元的闵行区5000台加装电梯项目是虚假的,仍以其就职的“上海某公司”副总的名义,伙同他人与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上海市闵行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合作协议书》,并使用“上海某公司”银行账户先后骗取工程“保证金”150万元,该项目至案发未开工。
事发后,经安徽公司及与安徽公司建立工程施工合作关系的施工人员的催要,鲍某通过其所在公司账户向安徽公司还款100.5万元。2020年1月5日,鲍某在杨浦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均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鲍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解加装电梯协议是由其所在公司与安徽公司签订,钱款也由安徽公司支付至其所在公司的账户,与其个人无关。
其作为公司副总一直在与湖北公司的朱某某沟通,询问工程何时开工,也把与朱某某的聊天记录转发给安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其与王某都一直认为加装电梯工程是真实存在的,其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收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应是单位犯罪。本案指控证据不能证明鲍某知道加装电梯工程虚假,故不能认定鲍某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且安徽公司的150万元均进入鲍某所在公司账户,该账户由法定代表人刘某保管,鲍某拿了120万元,由于安徽公司账户无法转进钱款,故其分批转给王某、林某等安徽公司的人员,在案发前已经还清,故指控认定鲍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完备。
法院:明知项目虚假,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鲍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相关证言可证实,本案两名涉案人李某某、朱某某分别虚构某工程局与湖北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所签订的涉案电梯加装项目合同系伪造,鲍某提供给王某的上游合同没有小区的名称及位置,更没有要加装电梯的具体楼号,没有施工时间,也没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基本合同内容,所附图纸也无法反映具体施工对象,鲍某的供述反映其对此均未向朱某某与李某某提出疑问。且其对本市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需征询居民意愿以及政府进行财政补贴等事宜应当明知,但也未就此向朱某某与李某某作任何了解。
此外,其要求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使用由其提供的湖北公司的公章伪造发包方身份与安徽公司签订协议,在收取安徽公司“保证金”后也未将钱款用于与电梯加装项目相关之处,这一系列行为反映其对李某某与朱某某签署的涉案电梯加装项目上游合同虚假明知,且参与其中,继续将虚假项目发包给安徽公司,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骗取钱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定,鲍某收取安徽公司钱款150万元,事后通过公司账户向安徽公司还款100.5万元,故犯罪金额为49.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钱款4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鲍某到案后返还了部分钱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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