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张海 史维
车主将宝马车送修,却在长达两年时间里未能取回爱车。汽车修理店也很无奈,车主修车不付修理费,只能扣车。那么,修理店是否有权扣留宝马车并要求车主支付保管费用?而车主又是否有权要求修理店支付车辆使用费呢?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送修2年未能取回
诉至法院却被反诉
杨女士、赵先生曾是夫妻,杨女士名下有一辆宝马牌小型越野车,2017年8月,宝马车发生故障,赵先生来到朋友小吴经营的汽车修理店进行检修。同年10月,车辆再次发生故障,赵先生再次将车辆送去维修。此后,杨女士多次联系修理店要求取回车辆,均未果。
2018年1月,杨女士与赵先生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宝马车归杨女士所有。此后,杨女士曾两次报警,均未能取回车辆,且车辆在此期间产生多次交通违法记录。无奈之下,杨女士、赵先生告到法院,要求修理店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13.9万元。
法庭上,杨女士和赵先生称,汽车修理店不享有留置权,而且涉案车辆在停放期间存在交通违法,说明汽车修理店未妥善保管,一直在使用车辆,理应支付使用费。
修理店则辩称,杨女士与赵先生2017年8月将车辆送至店内维修产生修理费1.1万余元。2017年10月,赵先生称车辆有新故障,第二次维修完毕后,修理店联系不上赵先生。后杨女士与赵先生离婚,称车辆归其所有,但拒绝支付修理费。因此,在杨女士、赵先生均未支付修理费的前提下,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由于店内停放位置有限,修理店只能将车辆开到他处另行寻找车位,因此产生交通违法记录与车辆保管费。
为此,修理店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杨女士、赵先生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其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按每天10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和营业损失,若两人不能按期付款,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并对拍卖、变卖车辆所得价款在两原告应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驳回请求
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
修理店是否有权对系争车辆行使留置权?杨女士、赵先生两人主张的车辆使用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宝马车留置期间的费用是否应由杨女士、赵先生承担?
围绕上述焦点,虹口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建立了名为修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实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范畴。车辆已完成修理项目,赵先生也在单据上签字确认维修费1.1万余元,故杨女士、赵先生应支付相应修理费用。杨女士虽两次报警要求取回车辆,但也从未支付过修理费。因此在两人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
因此,修理店占有车辆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而非与杨女士、赵先生达成使用车辆的合意。杨女士、赵先生以车辆在修理店期间多次违章为由,主张修理店在实际使用车辆,不足为凭,两原告要求修理店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此外,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车辆保管期间的保管费用为修理店停放该车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修理店行使留置权的债权范围,应当由债务人杨女士、赵先生承担。结合修理店提供的支付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合理范围内的保管费用。
综上,虹口法院判决驳回了车主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承担按每日4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
【法官说法】
修理店在“扣车”维权的情况下,要准确理解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才能够更好地在保障自身权益时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留置权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判断是否能对债务人财产行使留置权,关键要注意以下3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行使对象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法官同时提醒,在确定享有留置权的前提下,行使权利时还需注意方式和手段的正确性。如,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权人在扣留债务人财产后需与债务人预定债务履行期限,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此外,留置权人应当按照留置物保全完好、功能无损的要求,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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