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父母离异儿子8岁未入学

法院:父亲未尽抚养监护之责 确认变更抚养关系

本文字数:1641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陈淋清

夫妻离异多年,而8岁的儿子至今仍未入学,母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已到适龄年纪却未入学,父亲未尽抚养监护之责,从保障孩子今后的学习权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孩子的个人意愿,母亲主张变更抚养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确认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宜。

离异夫妇因探视问题产生矛盾

陈某与刘某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2016年1月,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小刘随父亲刘某生活。

然而一年之后,陈某就与刘某因探视问题产生了矛盾,后刘某将小刘送至安徽老家,由刘某父母照料,刘某每两周回老家一次看望小刘。

2018年10月,刘某母亲摔了一跤无法继续照顾小刘,其间,刘某托自家姐姐帮忙照顾小刘,因担心陈某骚扰,故未告知陈某幼儿园的地址。同时,刘某因工作调整及工作性质等原因,也无法按时看望小刘。为此,陈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判令小刘随自己共同生活。

陈某诉称,离婚时,考虑儿子今后的成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刘随父亲共同生活。现小刘快8岁了,刘某不但阻止自己探视小刘,还将小刘送至安徽老家,未能依当初的承诺为小刘办理上海户口和小学入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此刘某辩称,虽然工作较忙,小刘在异地由父母帮带,但是自己也是经常与小刘视频聊天,小刘幼儿园学习的重要时刻比如寒暑假和幼儿园毕业典礼都有陪伴;自己没有阻挠陈某探视小刘,希望双方能以达成合意的方式去行使探视权,而不是无条件听从陈某的探视意见。对于小刘的就学问题,刘某表示,小刘的户口在陈某老家江西,希望陈某能配合自己办理小刘的入学问题,但是近几年还是准备让小刘在安徽老家读书。

法院:适龄未入学未尽抚养监护之责

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子女的抚育,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首先,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则其受教育的权利将受到侵害。

本案中,小刘已达入学年龄,其法定监护人负有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刘某作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监护人,在孩子年满6周岁后,未及时联系安排孩子妥善入学,以致让孩子未能按时接受正规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不但未尽抚养监护之责,甚至构成了对孩子受教育权利的侵害。

刘某、陈某离婚后,刘某将小刘安置于刘某父母所在地,由刘某父母照料,而刘某则在上海工作,造成小刘与自己的父母均分开生活,使抚养及抚养权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对小刘的生活、学习、心理必然会产生不利影响,显然不利于实现小刘的精神利益最大化。

抚养权归属不完全取决于经济能力

刘某、陈某虽都对争取抚养权表现了强烈的意愿,但根据审理情况,不变更抚养权,小刘仍将长期处于与父母实际分离的状态,且陈某的探视权也不能得到正常的行使。反观陈某,在上海经营小吃店,个人名下有商业店铺,具备抚养小刘的经济基础,已为小刘落实在其户籍地的学校接纳其就读,陈某抚养孩子的时间段内,陈某能够与孩子共同生活,对照顾孩子投入更多心力。

诚然,如刘某所述,其在上海购房,也有更高的文化水平,但刘某较好的自身条件未能实际支持其较好地照顾小刘、促进小刘的健康发展。从孩子的实际需要来说,父母经济能力强弱未必是比共同生活更为重要的因素,孩子尚且年幼且已届学龄,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需要父母倾注更大的精力,在身边悉心照顾,将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落到实处。

据此,闵行法院认为,就目前双方的工作情况、小刘的学习状况,从保障小刘今后的学习权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小刘的个人意愿,陈某主张变更抚养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确定,小刘随陈某共同生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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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8 父母离异儿子8岁未入学 2021-07-23 2 2021年07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