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朱慧 武慧琳
在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一定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要慎之又慎。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层面已经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多年实施,这一“二倍工资”的规定已经被多数劳动者所熟知,用人单位当然更是了解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但是,有一些用人单位实际并未按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倒签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了形式上符合时间要求的劳动合同。
那么,在这种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呢?
由于针对这种情况尚无权威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2215号判决书中查明:
李某于2014年6月16日进入中莹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该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
杭州市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系事后补订,原审法院结合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2014年10月10日为双方补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依据充分,中莹公司上诉认为李某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放弃权利的行为,其不存在胁迫或其他违法行为,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但其该项主张显然缺乏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7民终560号判决书认为:
温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应聘到陕西省汉中中学担任宿管员,入职一个月后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7年10月26日双方补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合同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
这属于一种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视为温某某同意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开始起算,且温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订该份劳动合同时存在受胁迫或欺诈等非自愿的情形,故该份劳动合同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认定陕西省汉中中学无需要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在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一定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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