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卖二手商品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文字数:945

  □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严绿臆

知识付费产品由于载体的特殊性,购买后再出售,可能会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所以权利用尽不适用于体现为音频、视频等可复制的无形载体的知识产品。

如今随着网络的普及,转卖二手商品变得愈加容易。这样的供需匹配能够减少浪费,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卖二手商品其实也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值得说道一番。

比如我们有一位客户,由于在某平台上销售二手仪器而被起诉,原告认为其侵犯了商标权,诉讼请求是: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

这位客户压根没有想到,自己买下的仪器再转售,会被起诉侵权。

在知识产权侵权抗辩中有一个原则,叫作“权利用尽”,也就是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产品首次出售后,相应的知识产权已随产品合法地进入了流通领域,第三人再次销售不视为侵权。

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以避免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

“权利用尽”经常和“合理来源”作为组合拳来使用。

假设有人起诉你使用的产品侵权,你说产品是我从正规经销商处购买的,有订单、付款记录和发票,这就构成合理来源。

购买之后,无论我是送人还是转卖给别人,只要是通过合法渠道流转而来的,且保持商品的完整性,那么最初的权利人就无权限制这个产品的流转。

那么,翻新产品是否涉及侵权呢?

判断正品翻新侵权与否有两个标准,一是商品本身是否发生变化,有没有经过重大改造,是否影响权利人对商品质量的控制和用户体验;二是商品表面的标志(一般是商标)是否发生变化。

举个例子,某品牌的皮包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产生了磨损,皮包翻新后被再次出售,由于翻新行为没有使商品的质量功能受到影响,也未阻碍通过权利人的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发挥,因此不构成侵权。

至于假冒产品,再怎么翻新也是假冒的,显然构成侵权。

问题又来了,购买他人的知识付费产品再出售,是否也属于“权利用尽”呢?

我们所说的“权利用尽”并不是知识产权的用尽,而是对作为有形载体的产品销售、使用权利的用尽。

知识付费产品由于载体的特殊性,购买后再出售,可能会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所以权利用尽不适用于体现为音频、视频等可复制的无形载体的知识产品。

最后我们要提醒的是,虽然销售二手商品不涉及违法,但如果将二手商品宣传为全新,则可能侵犯购买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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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卖二手商品涉及的法律问题 2021-07-26 2 2021年07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