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
如果在时事新闻中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方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报道者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某品牌饮用水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水能搬运,因为它是天然的,不属于任何人私有。那么,新闻能搬运吗?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
根据这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么看来,时事新闻好像真的是无主财产,可以随意“搬运”啦!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这个条文规定有一个关键点:单纯事实消息。也就是说:只有事实,即何时何地发生了何事,没有其他元素,比如采访专家或者进行评论,才是时事新闻。超出这个范围的,则不属于“时事新闻”。
从司法实践来看,下面这两种报道形式争议比较多。
一是夹叙夹议的报道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认为:通常情况下,如果一则新闻仅用“最为简明的语言或文字”记录了该新闻事实的“各基本构成要素” (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则此类新闻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 “如果在时事新闻中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方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报道者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新闻图片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在的新闻报道中,图片的应用非常广泛。这些图片与新闻放在一起,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一部分,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呢?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图片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仅要考虑是否与新闻结合在一起使用,更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乔某某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权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
“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因为一张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
根据这一判决,有独创性的新闻图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总之,新闻报道也是不能随意“搬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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