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1995年,张某前妻去世。2005年,50多岁的韩某来到张某家做保姆,照顾63岁的张某。两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并一直居住在一起。2019年8月,张某去世。张某去世当日立下遗嘱,把与韩某居住的房屋和大部分存款指定由与前妻的子女继承。
韩某认为,自己悉心照顾了丈夫十几年,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如今年近七旬,无处可去。虽然她与前夫也育有一子,但儿子在外地打工,并无房产也无法投靠。张家子女们则坚持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归他们,韩某应该尽快搬离。
法院查明,虽韩某并无房屋所有权,但韩某与张某结婚之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两子女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韩某享有居住权益的现状应予以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韩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韩某仍可在该房屋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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