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我愿意和我妈生活,因为我在我爸这边生活很压抑。”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经充分考量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宝山法院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安安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母亲抚养。
2016年1月,在儿子安安(化名)9岁时,黄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安安由父亲李先生抚养。
黄女士与李先生二人离婚后,由于李先生常常不配合黄女士对安安的探望,黄女士需要屡次通过民警及居委会协调,才能顺利进行探望。此外,由于李先生职业关系,常常需要早出晚归,与儿子安安疏于交流,安安日常的生活照料主要由爷爷奶奶帮助完成。而在李先生新交往了女朋友之后,安安常常觉得家里环境令其较为压抑,向母亲黄女士表达了希望随母亲生活的意愿。
黄女士认为,儿子安安目前的家庭生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基于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安变更为随母亲共同生活,并由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辩称,目前14岁的儿子安安尚未成年,识别、判断能力存在一定的限制,其愿意随原告黄女士共同生活的表示并不一定对其未来成长有利,故原告黄女士的诉讼理由不成立。
为了更好地了解并确认安安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案承办法官吴晓令原、被告双方退庭,单独在法庭上询问安安的意见。
“我愿意和我妈生活,因为我在我爸这边生活很压抑,我不想待在这样的环境生活。”安安说道。安安向法庭表示,父亲因工作原因,与其缺乏交流,虽然爷爷奶奶平时对其照顾不错,但其仍觉得心情较压抑,希望能随母亲共同生活。“爷爷奶奶知道你的想法吗?”法官吴晓问道。“知道的,爷爷奶奶也愿意让我去母亲生活,他们支持我的想法。”“这个想法是你真实想法吗?想清楚了吗?”法官吴晓继续问道。“真实想法,我想清楚了。”安安肯定地回答道。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安安的抚养问题意见不一,但在无证据证明变更为随原告黄女士生活将对安安成长不利的情况下,安安愿意随原告黄女士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得到充分考虑和尊重,故原告黄女士要求变更抚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在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安安的抚养费。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安安随原告黄女士共同生活,被告李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安安年满18周岁时止。
判决后,被告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该案于今年7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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