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实习生 何卓贤
本报讯 为增加贷款额度,员工有时会请求用人单位开具比其实际工资水平高的收入证明。殊不知,此举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依法纠正了劳动仲裁结果,为劳动者裁定出合理的工资标准,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毛某在上海奉贤一家包装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注塑车间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9年6月30日,包装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由包装公司员工毛某,在本公司工作上班,每天工作8小时,底薪工资为6000元,实际每天工作12小时,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公司负责注塑全面工作。特此证明”。
2019年7月2日,包装公司再次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由包装公司,证明毛某,男,在本公司上班,8小时,底薪为6000元,加班另计,实际上班每天12小时。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8小时双休,注塑工作”。
当晚,毛某在工作时受伤,之后未再至包装公司处工作。另查明,包装公司未发放毛某2019年6月及7月的工资。
2019年7月24日,毛某向奉贤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包装公司支付2019年1月2日至7月8日的工资7000元及平时延时及周末加班工资73000元。区仲裁委采信收入证明记载的工资标准及入职时间,裁令包装公司支付毛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日的工资6551.72元,同时支付毛某平时延时及周末加班工资33646.55元。嗣后,包装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上海奉贤法院。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毛某的月工资标准及入职时间。毛某以公司开具的两份证明为依据主张工资待遇。包装公司则主张:毛某是2019年3月21日至包装公司处工作,工资每小时18元,按照考勤记录发放工资。之所以出具证明,是因为毛某说要去办理信用卡,为了信用卡额度高一点,写了底薪6000元。毛某说工作时间太短,会影响信用卡审批,因此请求公司将工作起始时间写到2019年1月2日。
根据查明的事实,上海奉贤法院认为毛某庭审中对于其前三个月收到公司的转账钱款来源的说明前后不一,有多处矛盾之处。而包装公司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考勤卡、银行交易明细等相互印证,较符合常理。对于其出具的收入证明,也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确认了毛某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并据此判决包装公司支付毛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日工资5805元、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7632元。
判决后,毛某上诉。上海一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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