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仅仅因为遛狗问题与邻居产生纠纷,进而引发口角之争,女子便用美工刀袭击对方致人轻伤。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女子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段某某和孟某某同住在徐汇区长桥四村。今年3月29日22时许,段某某与孟某某在该小区操场因遛狗问题产生纠纷,进而引发口角和肢体冲突。其间,段某某使用美工刀划过孟某某的头面部、胸部,导致孟某某大量流血并受伤。后经鉴定,孟某某锐器伤致面部单个创口6.0cm以上,构成轻伤;框内壁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体表一处创口1.0cm以上,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明知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段某某到案后对上述基本事实如实供述。案发后,段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孟某某的损失,并获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段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庭审中,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段某某持凶器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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