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近年来,我国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要抓手,简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负面清单”制度,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大数据共建共享信息平合和“互联网+”优势,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营商环境有了质的提高。各级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良政善治的实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思路,转变司法作风、激发市场创造力和活力,找准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定位,让司法保障更加精准,成效更加显著。本期“专家坐堂”通过以案释法,创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案例1
企业债务无法清偿
破产重整迎新生
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电站系统开发运营及管理业务。金塔万晟已建成投产运营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年均发电量近1.5亿千瓦时,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下年均可获得近1.2亿元发电收入,每年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金1100余万元。
金塔万晟光伏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10亿元,项目建设资金主要依靠金融贷款和光伏电站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垫资。2018年以来,过高的财务成本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缴纳经营期间的各项税费,无法按时支付光伏电站正常的运维费用。截至2020年7月,金塔万晟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长期未结案件标的额已有近10亿元,各类有效资产亦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欠29家债权人12.4亿余元到期债权无法清偿,金塔万晟资产负债率高达123.07%,已严重资不抵债。经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于2020年7月26日裁定受理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经面向全国范围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先后通过资格审查、尽职调查、公开遴选等招募程序,最终确定中核山东能源有限公司获得重整投资方资格。
根据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由重整投资人注入重整投资款7.0715亿元,用于解决金塔万晟相关费用与债务清偿,原出资人持有的金塔万晟100%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重整投资人。经反复沟通和磋商,最终重整计划草案于2020年11月5日高票表决通过。2020年11月6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截止2021年6月30日,除一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尚处于诉讼确认之外,其余各项债权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已清偿债权金额占重整计划所列债权总受偿金额的95.76%。
【典型意义】
法院利用清算式重整方式维护企业整体运营价值,拯救危困企业,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认重整投资人所提供的重整投资款中包含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将出现的隐形债务清偿资金,以此实现债权人、战略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维护和激发债权人重整积极性而快速促进重整成功。债权人会议采取网络会议方式与29家债权人逐一沟通,及时调整分配方案,最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一次性高票通过重整计划。从法院裁定受理至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仅历时104天,效率之高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
创新破产企业的接管模式,府院联动之下“破”中更有“产”。办案中,法院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税收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破产企业的继续经营,有效推动重整程序快速、有序地进行。
案例2
法院及时调解并履行
民营企业甩掉诉讼包袱
兰州某热力公司是大型供热企业,山西某环保设备公司是全国知名的锅炉设备生产企业。两家公司曾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在履行2016年的一份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环保设备公司主张支付剩余设备款,而热力公司则抗辩案涉锅炉设备存在功率不足及排放超标等问题,以锅炉未通过联机调试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并申请法院对案涉锅炉进行质量鉴定,同时就环保设备公司未按期履行安装义务提出反诉。经一审法院判决后热力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应保障热力公司申请鉴定的程序权利,故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期间,在选定鉴定机构后,又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而错过了当年的供暖季,鉴定未能顺利进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表述了未能鉴定的原因,告知就锅炉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并判决热力公司向环保设备公司支付货款526.5万元及违约金60万余元,驳回了热力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热力公司再次提起上诉。
本案合议庭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分析研判,认为协调解决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遂组织双方多次充分沟通协商、依法释明,并有效发挥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经过十余次修改调解意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由热力公司3日内支付环保设备公司376.5万元,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当日,当事人即履行了全部金额。
【典型意义】
由于锅炉设备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以及牵扯到群众取暖这个民生问题等一系列因素,案件审理存在较大难度,又因新冠疫情影响,这一僵局持续了近四年,双方长期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也因此受到了影响,并由此而引发了另案诉讼,导致两个民营企业忙于应对诉讼,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经营主业中。该案的调解处理和即时履行,避免了案件进入复杂的鉴定程序,对于两个民营企业甩掉诉讼纠纷包袱、盘活资产专心发展、握手言和继续合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案例3
寻找解决方案
减少企业诉累
2016年12月19日,江苏亘盛公司与兰州瑞建公司签订《兰州新区中通道雨水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兰州瑞建公司将兰州新区中通道雨水二期工程发包江苏亘盛公司施工,2016年12月7日,江苏亘盛公司与张鹰签订《项目工程管理责任协议书》,江苏亘盛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张鹰施工,2016年12月8日,张鹰以江苏亘盛公司兰州新区项目部的名义与北京正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张鹰将上述工程发包北京正标公司施工。2015年,兰州瑞建公司与安徽三建公司签订《甘肃兰州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项目车行桥工程施工合同书》,兰州瑞建公司将甘肃兰州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项目车行桥工程施工工程发包由安徽三建公司施工,2015年8月安徽三建公司与北京正标公司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安徽三建公司将案涉部分工程承包给北京正标公司,该合同签订后,北京正标公司实际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2017年春节前夕,北京正标公司以其为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向兰州瑞建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兰州瑞建公司分两次向北京正标公司支付二期工程款113万余元,支付甘肃兰州秦王川湿地公园项目车行桥工程款181万余元。2019年8月,兰州瑞建公司以北京正标公司、张正标、张鹰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兰州中院,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兰州瑞建公司要求判令北京正标公司、张正标、张鹰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因兰州瑞建公司举证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兰州瑞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清案情,给双方当事人辩法析理,兰州瑞建公司与北京正标公司、张正标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于2020年3月22日向法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法院经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复杂,北京正标公司属外地企业,涉及农民工工资,处理不当将会引发群体事件,进而影响营商环境。在本案审理中法院注重省外省内企业同等保护,坚持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合理平衡省内省外企业、企业与农民工工资间的利益,实现了案结事了。在处理方式上充分发挥调解对于解决复杂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双方达成协议,顺利解决了纠纷,达到了双方满意,减少了双方的诉累,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4
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产权
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慧敏公司是一家广告经营公司,2010年9月,慧敏公司转让取得位于天水市秦州区东桥头的两块广告牌的经营权。2013年6月,天水市秦州区综合执法局审批同意其在天水市秦州区东桥头设置一个广告牌。2015年5月4日,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为慧敏公司颁发了《户外广告登记证》。2015年5月25日,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慧敏公司送达了《关于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通知》,要求慧敏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前自行无偿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慧敏公司未自行拆除,2015年6月29日,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多家单位对两块大型户外广告牌强制拆除。慧敏公司不服强拆行为,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多家单位对慧敏公司经营的广告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公司对其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履行赔偿义务。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慧敏公司应当对其广告牌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慧敏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经法院组织鉴定,被拆除的两块广告牌工程鉴定造价(重置价)为653945.39元,并未包含折旧因素。鉴于被拆除的广告牌自2005年设置到2015年拆除,已经使用10年,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的造价折旧赔偿,遂判定其中一块取得合法手续的广告牌的价值为163486.35元。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另一广告牌的原材料价值是16348.64元。因拆除行为造成慧敏公司将已经收取的广告费99004元退还业主,则广告退费属于直接损失范围应当赔偿。遂判决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慧敏公司广告牌各项损失278838.99元。
【典型意义】
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产权应当依法保护。本案是为创建文明城市,在城市范围内开展违法占地建设综合整治活动,要求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一律进行拆除。慧敏公司经营的广告牌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查清;在拆除中并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予以拆除,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强制拆除广告牌的行为属于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产权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上,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据甘肃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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