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陈淋清
因为债务缠身,将自己的车辆质押给他人,随后竟又偷偷将车开回,转手质押给了第三人。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刘某是左邻右里眼中的“大老板”,平日里住豪宅、开豪车。事实上,只有他自己知道豪宅是租的,出门谈生意“装门面”的奔驰车也是花了73万元贷款买的,至今,自己还欠着银行50余万元的贷款无力偿还。
拆东墙补西墙的日子过不下去了,刘某最终把主意打到了自家的奔驰车上……此前,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一顿吹嘘后使李某误以为结识了大款,李某提出愿意借给其3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刘某同时将奔驰车交给李某作为抵押。
然而借款到期后,刘某不仅还不出钱,还动起了歪脑筋。他偷偷跑到李某的住处,把停放在小区里的奔驰车开走了,之后刘某又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质押给他人,所得钱款花用殆尽。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未经李某许可,偷偷开走车辆并质押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刘某的辩护人辩称,奔驰车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刘某本人,并未经过变更,故刘某开走车辆的行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并非盗窃行为。另外,该车附着银行贷款等债务,李某获得车辆后能控制且能实现的物值应当是评估的车价扣除上述债务及利息以后的余额,现二者相抵已经是负值,故没有损失(危害后果)产生,综上,刘某不构成盗窃罪。
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
关于刘某私自开走车辆是否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法院认为,刘某辩称事前和李某商量过要将车取走,但李某并未同意,刘仍将车私自开走的行为,属于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刘某还辩称事后在不知李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主动告知李某是自己将车取走的,此时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其是否告知李某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针对刘某窃取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是否是盗窃,法院认为,刘某因债务关系已将涉案车辆质押给被害人李某,财物的实际占有已经发生转移,车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并不能否定被害人李某已经实际占有的状态,李某的占有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人以窃取的手段将他人实际占有的财物秘密转移占有,随即抵押给他人得款获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此外,法院认为,涉案车辆虽已由公安机关调取,但因之前已由刘某向银行设定抵押,本次盗窃得手后又再次质押,被害人李某实际上无法从该车辆上直接索回36万元款项,故不能视为被告人已经退缴全部赃款并据此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闵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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