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王慧君
本报讯 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的情况下,招揽化工公司存放危险化学品,以收取仓储费的方式进行非法牟利,老板袁某、陈某本想着发笔横财,最终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袁某、陈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上海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0年7月29日,袁某、陈某经共同商议,租下位于本市嘉定区娄陆公路某处L型仓库,后二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情况下,招揽几家化工公司,存放乙酸乙酯、碳酸二甲酯、甲醇、二甲基甲酰胺等危险化学品,以收取仓储费的方式牟利。
经评估,上述仓库存储乙酸乙酯、甲醇等13种共计200余吨危险化学品,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今年4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被告人袁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袁某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
庭审中,被告人袁某、陈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两名辩护人就定罪、量刑情节分别发表辩护意见,认为两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故提请法庭从轻处罚。
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陈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控辩双方关于袁某、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
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控辩双方对陈某适用缓刑的意见。
【法官说法】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此举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法律震慑,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同时有利于倒逼相关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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