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金玮菁
本报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没有开车,也可能会触犯危险驾驶罪。日前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袁某酒后没有开车,最后却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2020年10月一晚,袁某和王某等数人吃饭喝酒,之后又去酒吧。直到凌晨1点多,大家决定找个宾馆休息。此时,王某提出由他开车,在场的人纷纷劝阻。但王某仍然坚持,袁某就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王某,袁某则坐在车辆后排。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一路口时,遇民警设卡查酒驾被查获。经查,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而袁某作为车辆实际车主,在明知王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王某,致使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也犯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王某、袁某拘役1个月15日、缓刑2个月,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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