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郑倩 楼雨薇
爱马仕店铺库房空调水管爆裂,弄湿了旁边香奈儿店大量奢侈品存货致损。保险公司向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马仕公司”)赔偿实际损失95万余元。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并宣判了这起案件。
爱马仕店铺漏水,香奈儿店铺受损
2014年7月2日及7月30日,香奈儿公司在沪上一商业广场经营的店铺发生两次漏水事故,导致店铺内部装修、办公用品和两批次存货因水湿而受损。
经调查,漏水事故系店铺正上方爱马仕店铺空调冷冻水管软管爆裂脱开所致。随后,香奈儿投保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就上述两次漏水事件出具两份公估报告,理算金额分别为747205.55元以及205770.57元(均已扣除残值),后保险公司向香奈儿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52976.12元。香奈儿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主张上述财产和利益的权利转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爱马仕公司索赔,双方对理赔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中,爱马仕公司委托另一保险公估公司就涉案两次货损进行评估并提供两份公估报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存货均遭水湿,虽程度不一,但对货物损害实际存在,公估人员按照奢侈品行业一般做法将存货以100%进行定损并无不妥,且目前受损存货均已销毁。公估报告中载明的定损金额中亦扣除了残值,水湿货品均已销毁,因此对爱马仕公司相关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保险公司代偿款952976.12元。
上海金融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爱马仕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遭受水湿的货物并未发生全损,水湿货物系服装、鞋品或皮具,水湿不会造成其使用功能下降。保险公司系因保单中载明的“商标及标识条款”而对香奈儿公司进行全额赔付,对因侵权行为之外的原因所产生的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的部分,无权向爱马仕公司追偿。
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供涉案保险条款,其中商标和标识条款约定,如果本保险单项下带有商标或标识的投保产品(仅指存货商品)发生损失,同时保险公司选择以协议价值或评估价值接收全部或部分该商品,被保险人可以自负费用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标注“残损物品”字样或将商标或标识去除,但上述标注或去除不应造成商品损坏,且被保险人应依照法律的要求在商品或包装上重新加上标识。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爱马仕公司提供的经由上海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下载的“品牌和商标条款”与保险公司提供的“商标和标识条款”,两者来源及内容均不一致,涉案保险合同“商标和标识条款”主要是关于发生货损时被保险人对商标或标识的处理约定,其中并未涉及存货商品发生损失直接认定全损的行业惯例,且本案中亦无证据显示万宜公估公司系依据爱马仕公司提交的“品牌与商标条款”来认定存货损失。
根据公估报告显示,涉案部分产品确存在水湿变形,手提包轻微色差、内衬起皱,皮具表面有水渍等一系列货损情况。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结合香奈儿品牌实际情况,依据奢侈品行业惯例认定案涉存货损失金额的做法与法不悖,应予维持。
虽然涉案湿损存货未进行折价销售,但在最终理算金额中已扣除了案涉存货残值,在公估报告认定受损存货已全损的情况下,爱马仕公司要求以存货价值的40%确定案涉存货实际损失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依据。
据此,二审判决驳回爱马仕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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