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公共通道内 邻居放置大木柜

两户邻居前后跨越7年 两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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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翟梦丽

不少家庭会选择在家门口放置鞋柜,而上海长宁区的两户隔壁邻居,就因为这放在门前、入户通道内的柜子闹得不可开交,跨越7年,前后两次对簿公堂。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

王芳和李来福是多年的隔壁邻居,两家共用一条公共通道。可令王芳感到颇为恼火的是,李来福常年在通道内堆放杂物,宽度不过1.2米的通道内,李来福放置0.7米的木柜,这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进出通行。早在2014年,王芳就曾因此将邻居告上法院,后经法院调解,李来福将这些杂物清理干净,可惜好景不长,不久后又死灰复燃。法院判决后照样我行我素,王芳也请居委会出面调解过,但是李来福对居委不理不睬。王芳为维护合法权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来福清除其放置在通道内的木柜。

李来福认为放在自家门口的木柜不影响邻居进出,此外,他强调,由于自己年事已高,在家门口放柜子完全是合情合理。而针对邻居又一次将自己告上法院,他愤懑不平。他说,两家之前已经有过调解,也有执行法官去过现场,王芳当时明明同意自己放置木柜,为什么现在又反悔?

审理中,原告表示,当时,执行法官来现场执行时,自己确有口头同意过被告放置宽度不超过20cm、高度低于50cm的小柜子,但是,此后,李来福更换成现有的柜子,已影响自己通行。

李来福表示,现有柜子不影响进出,拒绝考虑更换成宽度较窄的柜子等替代方案。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公共区域部分,一方不得私自占用,妨害相邻方利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行为人应予排除。被告在其405室入户门前摆放约宽48cm长56cm高93cm的木柜一只,并在木柜上面放有鞋子等物品,确占用公共走廊,且原告须经该走廊通往其407室,被告上述行为对原告的正常使用、自由通行有一定影响,已经损害了其他业主对公共部位的使用权利。双方虽曾经法院达成调解并执行完毕,但是,原告也仅口头同意被告放置宽度少于20cm、高度低于50cm的柜子,现被告明确表示其拒绝更换宽度较窄的柜子等替代方案。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清除其现摆放在通道内的木柜,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需强调的是,睦邻友好关系的呵护非一己之力所能为,405室、407室所处现场环境条件较为局促,而被告也年纪较大,生活有所不便,原、被告双方需要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够摒弃前嫌,不咎既往,兼顾彼此合理需求,共同营造温馨、舒适、安宁的居住环境。

据此,判决如下:被告李来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除其放置在通道内的木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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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公共通道内 邻居放置大木柜 2021-08-16 2 2021年08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