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男子以“废品价”倒卖工地钢板

因犯合同诈骗罪获刑

本文字数:759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陆希婉

本报讯  原本是履行合同租赁钢板用于工地工程,李明(化名)却通过合同骗取被害人马余(化名)信任后,谎称钢板系自己所有,以“废品价”先后将其倒卖,非法获利50余万元。近日,黄浦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明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李明是个包工头,承包了好几个建筑工地,主要负责工地上的电力排管工程,需要用到临时铺路的钢板。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专门租赁钢板的个体经营户马余,俩人一拍即合,于2019年9月签订了一份钢板租赁合同。基于信任,李明与马余的钢板交易在第一次租赁钢板至之后所有租赁的钢板,包括价格和归还日期计算等都基于第一份框架式租赁合同开展。

2020年6月,李明因工程资金链紧张,便将脑筋动到了租赁来的钢板上,他找到废品回收人员张某,声称工程结束后运输、存储钢板费时费力,索性出售,张某信以为真,以“废品价”收购了钢板。“本来打算先把钢板卖掉付工程款,等以后有钱了再去买点旧钢板还回去……”然而资金周转每况愈下,李明仍无力支付各项工程款,为了套现获利,先后从马余处租赁了140块钢板。“我还了28块钢板,还有112块钢板被我卖掉了。”至案发,李明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基本用于工地款项及个人开销。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明于2019年9月起通过租赁合同,之后由于资金周转问题等向被害人隐瞒情况将租用的钢板私自变卖,其后更进一步发展为以租赁钢板为名骗取钢板后直接转卖。故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行为方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黄浦区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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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男子以“废品价”倒卖工地钢板 2021-08-16 2 2021年08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