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帮骗子收购银行卡还“黑吃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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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严丹池

本报讯  为赚好处费,童某甲等人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帮助收购银行卡,甚至没有抵挡住大额赃款的诱惑,动起了“黑吃黑”的歪心思。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童某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童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童某甲在缅甸打工期间结识了在缅甸从事诈骗的中国男子“开哥”。2019年10月,被告人童某甲回国后,受“开哥”委托收购一批银行卡走账,他通过老乡介绍找到了纪某某(已判刑),纪某某为赚取好处费,将自己办理的建设银行等三张银行卡、U盾及电话卡,全部卖给了童某甲,并获得了3000元的好处费。童某甲拿到纪某某的银行卡后并未直接邮寄给“开哥”,而是留了一手将卡片与自己手机进行绑定用以接收钱款进账提醒信息。

2019年10月下旬,家住本市杨浦区的小佳(化名)被他人以炒外汇投资为名诱骗,根据“诺德外汇”APP客服人员指示,以支付“解冻费”  “手续费”等名义,向客服人员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被骗135.5万元。其中,她向纪某某建设银行卡内转账了60万元,后该笔钱款被立即转出了40万元。

2019年10月27日,童某甲在得知该卡内有约20万元余额后,先将银行卡挂失,随即与老乡陈某某、童某乙(均已判刑)及纪某某合谋非法占有该笔钱款。

次日,四人至建设银行某网点,纪某某通过补办新卡的方式让银行卡恢复正常功能,并取现15万元,后将余款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童某甲、陈某某、童某乙各分得约4.8万元,纪某某分得余下钱款约5.6万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童某甲被抓获到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童某甲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退出4.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甲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童某甲等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童某甲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童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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