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严丹池
酒后街头的口舌之争,让陌生人之间的争执由推搡升级为互殴,两青年男子将被害人殴打,眼球破裂致重伤……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据公诉机关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某日凌晨,在杨浦区武川路街头,被害人小朱(化名)酒后因认为自己受到刘某某等人辱骂,遂上前质问。根据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推搡中,小朱动手殴打被告人刘某某头部,刘随即还手,击打小朱的头部,小朱转向刘同行人员并与对方发生冲突。经司法鉴定,确认被害人小朱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球破裂伤,现左眼球萎缩,构成重伤(二级)。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而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两被告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起因是被害人小朱的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被害人重伤系由其造成,其应属防卫过当。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争议焦点,公诉机关答辩时指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其二人均对被害人小朱实施了殴打,在实施殴打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且致小朱受伤,两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以及对相应减轻、免除处罚被告人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以及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同时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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