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的多个公交车站台最近出现了一则广告:一人自称“李白再世”,广告上不仅有个人的介绍,还有个人出版的诗集。 “李白再世”四个大字,让不少市民觉得将这种宣传个人的置于公共场合十分不妥,纷纷质疑:难道公共场合的广告设置如此随意?
对此律师表示:这样的广告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
当事人:想引起文学界的注意
7月13日,记者到北沙滩东、长虹桥北、东土城路南口等多个公交站点探访,发现这些公交站点都出现了相同的广告。广告上有写着个人姓名的宣传照,还有宣传其个人诗歌观点的介绍。出版的诗集也出现在广告上,诗集封面上赫然写着“李白再世”四个字。
不知是不是巧合,这些广告刊登的地点多位于中国文联大楼、中国作家协会附近。这样宣传个人及其作品的广告出现在公交车站,让不少市民觉得这样的语言实在太随意。
记者通过上网查询发现,这名“诗人”从大学起就开始做诗, “李白再世”四个字,即标榜在其诗集《登云路》的封面之上。还有网友翻出了2014年拍摄于北京大学门外的照片,那时此人就打着“李白再世”的招牌在北大门前卖书了。
在他的抖音账号上,展示了自己的数百首诗作。在留言中,有网友对其执着的追求表示了赞赏,也有网友指出,所谓的“李白再世”,连平仄都没有严格遵守,语言也难以和唐诗媲美。更有网友质疑此为“行为艺术”。
记者联系到广告投放者张某时,他登在公交站牌的广告已经开始撤下。他解释说,之所以做这样的广告,是想引起文学界的注意,对其诗歌进行评价。
张某说,在大学时喜欢上写诗,2014年出版了一本诗集。当年,他将诗集寄给了许多文学院的教授,想让专家对其诗歌进行评判,但没有回音。他也曾在北大门口竖起“李白再世”的招牌给北大学生送书。然而,7年过去了,诗作依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
虽然张某在北京一家车企工作,但诗歌始终是他难以割舍的情结。他渴望能有一个机会与文学圈的专家对诗歌进行一次讨论, “所以才想到登这样的个人广告,自称‘李白再世’也只是吸引大家关注的一种手段,算是我的‘放手一搏’吧。”张某解释说。
按照张某的特别要求,广告公司把广告张贴在中国作协、文联以及《诗刊》杂志社附近的公交站牌上。
律师:广告须依法进行审核
对此不少市民质疑,难道广告公司对广告内容就没有审核吗?难道只要花了钱,就能随意登广告,并且登在任何地方吗?
据了解,广告公司在审核张某自己编写的广告内容时,也曾认为其广告词中包含的“李白再世”不合适,最终协商的结果是删掉其广告词中的这一说法,只保留书封面上“李白再世”四个字。当时,张某还向广告公司承诺了一个“免责声明”,即对于广告发出后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均由其本人来承担。
然而,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表示,这种“免责声明”无效。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因此,即便有这样的“免责声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法定义务也不可轻易免除。
彭艳军律师认为,该广告已经涉嫌违反《广告法》第3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这则广告宣传的内容描述过于夸大,很多只是个人主观论断,缺少科学性、严谨性,容易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产生不良的引导,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
至于广告内容的审查责任在谁,彭艳军律师指出,虽然张某作为广告主是广告内容的第一责任人,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严格自律审查、市场监管部门的高效有力监管也绝不可缺失,不能让广告的审查制度形同虚设。
(徐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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