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律师提醒:求职应审核公司资质避免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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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人日报》报道,暑期不少年轻务工者开始进入就业市场,也有不少学生选择勤工俭学,尽早积累工作经验。然而,招聘方的协议“陷阱”对缺乏社会经验的年轻打工者而言防不胜防,协议主体甚至可能并不存在。律师提醒,在签署协议前应做好基本的背景调查,对收取押金、保证金、暂扣证件的兼职工作坚决说“不”。

20岁的谢良老家在湖北,6月17日,他在招聘软件上看到一则教育机构发布的兼职招聘信息,上面写着暑假助教老师每小时150元。

谢良将这则招聘信息分享给了同学,大家决定一同前去面试。6月20日,谢良和其他4名同学在武汉某办公楼内参加了现场面试,对方询问了他们年龄、专业、兼职经历等内容,并达成了聘用意向。第二天,5名同学都和机构签订了一份“兼职老师协议书”。

据谢良回忆,他当时并未意识到招聘软件上显示的公司名称,与面试当天所了解的公司名称,以及最后签订协议时显示的甲方名称并不一致。他告诉记者,  “我们当时认为待遇条件不错,就都决定签约,并且约定7月9日到岗。”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涛指出,这份协议上的甲方身份存在疑问,从而直接影响到该协议的有效性。  “首先,对该份协议书上的甲方进行检索,发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显示该主体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其次,从协议书文末甲方用印来看,甲方的印章也没有相应的印章编号。因此,该协议书主体并不存在,系一伪造主体,因此协议并不成立。”

7月9日,谢良等5人按照协议约定,听从公司安排前往湖北仙桃某地点报到。随后,仙桃地区的负责人告知他们,协议中规定“6月25日后到岗没有招生津贴”,于是他们的招生津贴被取消,同时每人要交200元的生活津贴。

结合前述对协议有效性的判断,并认真审查协议内容后侯涛律师认为,该协议本身并不成立,用人单位系一虚构主体,因此在入职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不发放报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等情况,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真实劳务接受方时,学生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他同时指出,纵观该协议书的内容,文本只约定了甲方的权利及乙方的义务,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侯涛提醒,求职者找工作时,应做好基本的背景调查,明确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开展这一业务的资质,是否经过工商注册、从事的相关工作内容是否合法、签约主体是否与网络招聘主体一致,并在公开渠道检索相关公司的舆情。同时,应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对不理解的条款要求对方做出解释,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进行更改;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公司的工商信息、加盖的印章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印章是否有相应的编码,对收取押金、保证金、暂扣证件的工作坚决说“不”。 

(刘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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