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离婚不离家 离异后买的房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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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为了孩子,张先生和方女士离婚后,却依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然而,双方性格的巨大差异,却让离婚不离家的两人关系愈加恶化。于是,离异的两人走上了法庭,这次他们为的是离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的权属问题。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方女士与张先生本是一对夫妻,但因为种种原因,两人还是在2014年3月选择了分手。据方女士说,因自己的经济压力大,并考虑孩子还小,所以,离婚后她与前夫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浦东的一处房屋用于共同居住,但房屋登记在前夫名下。为了证明自己曾经出资,方女士出具了转账记录,证明她在同年3月至7月,向张先生账户转账119万元,除此之外她还交了税费、首付等,合计128万余元。

可是两人的关系持续恶化。最终两人还是决定真正分道扬镳。但离婚后购买的这套住房就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方女士认为自己与前夫共同出资购买了这套房屋,要求判令张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230余万元。

对此,张先生却表示买房期间方女士确实转账过,但他不认可一同出资购房,方女士转给他的款项是借款。他表示,当时为购买房屋,他也向同事借款了,借款不仅是为了购买房屋,还用于其他用途。对方女士所述取现支付交易税费不认可,因为他的银行卡都在方女士处。其中两笔转账是在房屋过户之后,是用于归还借款、家庭生活费用。因此张先生只同意归还方女士转账给他的款项。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为系争房屋虽为方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购买,且权利人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但双方在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并照顾婚生女,在购房过程中方女士也转款给了张先生,而双方对所转款项的性质以及房屋所有权并无约定。张先生抗辩所有款项均为借款,并无相应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且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对双方原有房产系予放弃,其独自购房能力有限。故方女士共同出资购房的主张更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法院审理发现方女士的转账70万元以及税费等与房屋过户时间相符,法院认定方女士的出资款为89.6万元,购买系争房屋共计支付的成本费用为312万余元,以及系争房屋评估价值为506余万元的情况,最终法院酌定张先生向方女士支付1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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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离婚不离家 离异后买的房该归谁 2021-08-24 2 2021年08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