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现在开庭!被告人,你的姓名……”在审判席正对的大屏幕上,身在看守所的张某“到庭受审”的画面此时实时回传了进来。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网络庭审方式开庭审理了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去年底,张某为非法牟利,将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同事(另案处理)转移赃款,在此过程中贪念顿起,将一笔14.3万元电信诈骗赃款“截胡”,并在半年内挥霍殆尽。上海徐汇法院当庭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拿着“好处费”萌生私吞想法
年仅25岁的张某在沈阳一家酒吧做服务员时结识了外籍经理苏强。据张某自述,去年底,苏强突然找到自己,称其做中非代购生意,希望借用张某的银行卡帮忙收款,并承诺给予2%-3%的好处费。
虽然最初有所疑虑,但为了获取好处费,张某还是先后办理了多家银行的银行卡用于帮苏强转账。张某称,每次转账,苏强都会提前告知并将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发给他,然后自己在扣除好处费后,再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到苏强指定的账户。利用这种方式,张某先后获得好处费6000余元。
张某是否知晓转进来的钱可能是赃款呢?庭上,张某坦言, “一开始确实没有发现,但到后来发现是赃款。”
据张某坦白,有一次在利用农行卡帮助苏强转账时,自己发现其账户无法使用,经咨询银行得知,其账户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冻结。张某由此确定苏强的钱款来路不正,并因此和苏强大吵一架。
恰巧此时苏强又有一笔钱款到账,考虑到苏强的钱款是犯罪所得,张某内心萌生出了贪婪的想法。“既然他的钱来路不正,即便我把它吞了,别人也是去找他的,反正钱也不是我骗的,如果找到我就把这笔钱还给对方。”面对公诉人的讯问,张某这样交代了自己的犯意。
于是,在一笔14.3万元赃款汇入之后,张某分两笔将这些钱取出,因怕苏强找上门,张某当天就离开辽宁回到老家,拿着取出的钱款吃喝玩乐和买彩票,短短几个月就挥霍殆尽。今年3月初,张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机关首先发表了公诉意见。
公诉人认为,本案中,张某在明知其银行账户可能被用他人用于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仍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事实上实施了转移赃款的行为,只是当赃款到账之后,张某出于个人私心,将上述14.3万元全部占为己有。 “从行为的性质上面来说,张某的行为确实是帮助他人转移了实施诈骗之后的犯罪所得,而且由于张某是将相关的钱款取出,也造成了目前被害人被骗钱款没法追回。因此从法律认定的角度来说,本案中张某已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就其金额,公诉人认为也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虽然张某到案之后表示愿意退赔,但是实际上没有任何退赔的事实结果。因此在考虑量刑的过程当中,公诉人仅能结合目前张某认罪认罚以及坦白的相关法定从轻从宽制度,对张某建议量刑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其辩护人辩称,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犯罪经过,且其多次供述的内容均明确稳定一致,具备坦白的情节。 “同时,张某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认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没有异议,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今日当庭积极悔罪,具备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基于上述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懊恼不已, “希望审判长对我从宽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宽处理。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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