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8月18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提示,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8月18日《北京青年报》)
虽然注册什么商标,甚至以他人名字注册商标完全是个人的自由,但这并非绝对自由。根据《商标法》,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注册商标。
将他人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物的姓名抢注为商标,必然面临诸多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如果抢注者生产经营的产品刚好与被抢注人具有重大关联,如被抢注人也生产经营该类产品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认可度,那么,抢注者显然有“蹭流量”的嫌疑,既不诚信,也不厚道。
要是被抢注人根本就没有与抢注人就产品的生产销售达成相关协议,被抢注人就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就以将奥运健儿姓名抢注为商标事件为例,在社会公众均知晓相关奥运冠军,且所涉产品与奥运冠军并无实质关联的情况下,消费者必然会认为受到了欺骗,不会对相关商品产生太大的认可与信赖,甚至会产生抵制心理。这样一来,抢注商标行为就可能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且,如果行为人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欺诈经营情节的话,还将面临假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如果抢注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影响,其抢注的商标被限制使用也不是没有可能,而且权利人也可要求抢注人停止使用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将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由此可见,傍名人的抢注商标行为根本不可取。当然,监管部门理当有所作为,强力打击以抢注商标的投机取巧行为。行业协会也应积极行动起来,帮助、引导该行业内的知名人物尽快注册相关商标,以免被抢注,有效维护知名人物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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