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我国古代“博士”是一种负责保管文献档案、编撰著述、传授学问的官职。中国近代引进、借鉴西方的教育体制后,“博士”才成为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位。20世纪20年代,震旦大学开始研究生教育并可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是上海高校中最早开展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高校。
有别于国际通行的三级学位制(即学士—硕士—博士),震旦大学法学教育深受法国影响,实行二级学位制,学生取得学士后可申请进入博士科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在读时间一般为2年。
震旦大学培养的是学术型法学博士,入学并不需要通过考试,只要申请即可。但学生申请博士学位,不仅要通过博士论文,还必须通过博士课程,包括:法语公法、法语私法、中文公法、中文私法以及法庭实习。其中公、私法各包括多种部门法。因为震旦法学教育坚持采用法文授课的缘故,只有本校毕业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升入博士阶段学习,这也使得博士生源过于单一。
进入法学博士阶段,震旦大学实行导师制,多由法籍教授担任。博士论文题目则施行双重把关,导师和法学院院长共同同意方可进入撰写阶段。论文一般要求用法文撰写,也允许同时用中、法两种文字呈现。答辩时,学校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通常由法国驻沪总领事担任,也邀请中国教育部官员出席,论文答辩语言为法语。
1920年至1936年期间,震旦大学共授予24个法学博士学位。虽然当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这24个博士学位的质量颇有微词,但并没有否定法学博士学位的授予。1935年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法》后,由于不能完全满足法定授予学位的条件,震旦大学虽继续保留研究生教育,但此后就不再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纵观这24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可以发现,论文选题慢慢深入,篇幅也不断增加,注释渐次增多,参考书目也逐步丰富。绝大部分论文以中国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如1922年陈锡潭《中国嗣续法论》、1923年萧桐《中国法律中的继承与收养》、1930年沈曾诒《中国法律中的妇女》、1930年陈雄飞《中国宪法评论:五权制》、1934年吴桂馨《唐律之后的刑法》等。还有学生在震旦大学法学院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出国学习,再获博士学位,如沈曾诒1934年在巴黎大学以《中国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