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分配正义
文章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作者: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主要观点:在中国场景下,关于个人信息的分配正义不仅应当考虑大数据时代和风险社会的时空场域背景,还必须基于公权力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享有公权力的信息处理者以自律、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公民个人信息,尊重法律底线,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首先,作为规制者和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处理个人信息的公权力享有者,应关注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其凝聚的共同善的实现。
其次,规制者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信息处理者,应同时关注公共产品的增长与市场利益的分配。
最后,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在实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柔韧化处理,应恰当理解和运用匿名化技术、坚守分配正义的动态底线,并贯彻落实差序分配原则。
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宪法建构
文章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作者:李忠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主要观点:数字时代,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加以认识。一些看似不具有私密性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暴露个人的隐私。
对于个人信息,过宽或过窄的保护都不足取,应将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在隐私利益的基础之上,而非简单地进行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二分。
中国宪法中的隐私保护,应立足于宪法文本,并通过解释学上的建构,发展出层级化的隐私保护体系。住宅、通信和一般隐私权的建构,需呼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进行教义学上的解释更新。
个人行为轨迹信息的法律属性与分类保护研究
文章刊载于《交大法学》2021年第3期
作者:韩新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要观点: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个人行为轨迹信息的价值得以彰显,成为一项重要的商业资源。应比照个人信息,对个人行为轨迹信息应否纳入法律评价和法律保护范围的问题进行探讨。
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权益的逻辑基点,随着技术更迭和观念演进,识别实现了从身份到行为的扩展。通过考察识别标准,可梳理出个人行为轨迹信息从不可识别到可识别的流变。
个人行为轨迹信息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具备了成为受法律保护之权益或权利的条件。将个人行为轨迹信息纳入法律评价框架并不意味着要将其笼统落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范围,而应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自由之间的张力,构建本土化的分类保护模式,给予不同强度的保护措施。同时,应筑牢保护例外情形的原则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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