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尚未消费的美容服务项目还剩上千次,为何还要继续购买服务项目?近日,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从缔约过程中的相关环境因素、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依法认定一份将投资款转化为购买美容服务的协议显失公平并判决撤销。
8万元投资被迫转成消费款
2017年6月,蒋女士与上海某美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投资一美容院项目,蒋女士共支付投资款8万元。协议还约定,蒋女士在投资满一年时,可获得不少于1200元的年终收益,并约定蒋女士的投资款满三年后可退出。
然而在2019年及2020年,蒋女士却未能收到协议约定的年终收益。因此,在投资期限满三年后,蒋女士向美容公司提出希望退出投资、要求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约定的年终收益,但未能成功。于是,蒋女士将该美容公司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蒋女士于2020年8月前往美容公司门店询问为何不到庭应诉时,被门店工作人员劝导边做美容项目边等负责人回店协商。在做美容过程中,美容公司两三个工作人员持续向蒋女士推荐美容产品,并极力劝说蒋女士将8万元的出资款转换成店内美容项目。
根据事后蒋女士提供的录音证明,因蒋女士做美容项目时未穿衣服,且当时孤身一人,处于弱势,内心感到害怕,为保障自身人身安全,便在工作人员提供的书面协议上签名,同意将8万元的出资款转为美容项目。此外,门店工作人员还将蒋女士持有的合作协议原件收走。蒋女士当天回家后仍心有余悸,故联系代理律师要求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院:返还投资款
后蒋女士在小区里看到“扫黑除恶”的宣传横幅,认为2020年8月的协议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蒋女士决定再向法院起诉。因原来的美容公司已办理了注销手续,故蒋女士将美容公司的股东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协议,并归还其出资8万元。
庭审中,被告美容公司股东辩称不同意原告蒋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认为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事由,且内容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原告蒋女士此前向法院撤诉时所表述的理由为双方达成和解,可印证原告蒋女士对该协议内容的认可。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蒋女士的陈述及现场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证明其在被告经营的门店内接受美容、按摩服务,无陪同人员且未穿衣服。双方人员数量的差异及其处于未穿衣服的特殊状态下,造成原告蒋女士心理紧张、无法作出冷静合理的判断。此外,协议中约定了8万元转换为店内16次美容服务项目,项目单价也远高于合理正常市场价格,显失公平。且该协议处分的金额达8万元,但内容简短、行文粗糙,仅约定了对原告蒋女士的相关权利限制和责任承担,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对钱款的处置十分草率,有悖常理。更不合常理的是,根据服务确认单内容反映,在原告蒋女士将此8万元转换成美容服务之前,其在该门店充值购买了10万元左右的项目,剩余上千次的服务项目未消费,无必要再另行将8万元转换成美容项目。
据此,宝山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蒋女士与美容公司于2020年8月签订的协议,且被告应向原告蒋女士返还投资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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